位于东镇街道六谢应科的信宜市第十小学在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校园内的综合楼(明礼楼)处加建电梯。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茂府规[2021]9号)和《关于印发茂名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操作指引的通知》(茂自然资发[2021]493号)文件要求,并根据该已建成电梯的具体位置等情况,该电梯建设工程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信宜市第十小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电梯部分),加建电梯的用地面积为6.49㎡,总建筑面积38.96㎡,建筑高度20.70m。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